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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16-01-08 09: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并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收捐赠收入,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项目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项目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五条 基金会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管理工作由理事长负责或授权委托秘书长负责。

   第七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八条 基金会的项目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所有项目财务管理活动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并实施。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实行主管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财务处代理记账,财务处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报主管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基金会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会计档案管理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财务处负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下属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会下属各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机构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基金会下属各部门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通过预算调整程序核准新的预算外,一般不予以调整。在年内季末和年末,财务管理部门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处或理事会。预算执行情况纳入各管理部门的业绩考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由代理记账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进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后,填写《捐赠、赞助进账单》并附捐赠协议,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基金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来源及用途设立项目编号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发票连同感谢信一同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九条严格规定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二十条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银行存款、投资国债、委托金融机构理财和投资其他有价证券等途径获取收益。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二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支出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支出时由项目单位填写《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支出(或转账)表》并盖章签字,由理事长审批或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如该支出转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账户,需附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捐赠收据。

第二十五条 筹集捐赠费用的支付

(一)按照基金会筹资管理精神,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捐赠人或捐赠单位(系统自动捐赠除外),为基金会筹资成功者,基金会将根据捐赠资金的用途及金额给以适当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奖励金额报理事长审定。奖励在捐赠到位后,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交代理记账部实施,该奖励须按国家相关政策照章纳税。

(二)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招待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受益单位支付。以上费用支付的签字权同上。

(三)为筹集捐赠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等业务费用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费的支付

(一)基金管理费用包括基金会办公费、工作人员的日常经费等。

(二)基金会的财务报销办法参照《关于印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财务报账及服务指南>的通知》(仲财字〔201504号)。

(三)基金管理费用一般限制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

第二十七条 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每年年底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回收性,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附经理事会批准并由理事长签字或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签字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投资跌价准备的提取:每年年底对每一项投资逐一进行检查,如确定有市价下跌损失的应提取投资跌价准备金,并附经理事会批准由理事长签字或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签字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基金会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三十条 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送交代理记账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坐支、私分、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开设和管理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银行账户不得出借、出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具体由代理记账财务部门控制。

第三十二条 物资管理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协议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向及非定向捐赠收支均由监事会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会有权通知代理记账财务部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委托秘书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收支项目。

第三十五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基金会每年向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财务收支活动,接受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基金会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字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内容执行。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包括: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对基金会运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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