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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2016-01-08 09: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捐赠项目科学、规范、有效地执行和实施,根据《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项目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实施的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事业,加强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支持学院筹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教师学生进行教学科学研究。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所有限定性捐赠项目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二)资助教学和科研项目;

(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四)奖励在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工;

(五)资助教师、职工的培训和进修;

(六)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资助的项目;

(七)设立校园建设基金等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基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开展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的目标,充分发挥捐赠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作用。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对大型合作项目或可持续性项目由基金会和捐赠单位以及合作单位成立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

(一)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项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组织信息发布和宣传工作;项目办公室或项目组根据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工作规范和方案,编制年度预算并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二) 基金会和捐赠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组成项目检查验收组,对项目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对项目进行评价。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委员会应向捐赠单位通报项目进展,其余按基金会宗旨和有关规定办理。

(四)大型项目的冠名管理规定

1、冠名项目由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根据白云校区和海珠校区的基本建设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的清单,清单包括:项目名称、投资预算、建设时间、建设周期、功能、社会效益和办学效益。

2、项目包括教学、科研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楼亭馆所。

3、凡捐赠金额达到项目投资预算金额的25%以上(含25%)的,可以以捐赠人或捐赠人指定人冠以建筑物等名称,实际投资额与捐赠金额误差不予计算。

4、冠名最好以知名人士为佳,凡有两个以上的同一项目有捐赠冠名的,由基金会组织评选确定。

第五条 中小型项目或一次性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只设立项目管理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一)教师奖教金或教师科技项目立项

由基金会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根据资金来源、捐赠方意愿、奖助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和管理。

(二)学生奖助金项目管理

1、限定性及大额奖助金项目管理

凡捐赠人指定奖助用途的或捐赠金额较大的,在收到捐赠款项30日内,必须完成评审并实施兑现,实行单项管理,实施时可邀请捐赠人参与。

2、非限定性及小额奖助金项目管理

凡捐赠人无明确要求或金额较小的,在收到捐赠款项30日内,根据捐赠金额来源及金额大小,采取合并评审的方法实施兑现。

3、评审办法

由基金会、学生处共同进行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留本基金项目管理

捐赠本金不得动用,仅使用利息或投资收益作为来源,进行奖助金发放。当利息或投资收益不足时,可由基金会酌情从其他来源给以补足。

(四)对有捐赠使用用途的项目,原则上按捐赠者意愿办理,如因项目变化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及时向捐赠单位征求意见,协商一致。

第六条 大型及中小型合作项目的界定

(一)大型合作项目

大型合作项目是指捐赠金额为300万元及以上的校园建设项目或捐赠金额为1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项目等。

(二)中小型合作项目

中小型合作项目是指学生奖助金、教师奖教金或教师科技项目、按照捐赠者意愿定向资助的项目或捐赠金额为300万元以下的校园建设项目或捐赠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图书资料项目等。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基金会需与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正式签订协议,并明确其权益和义务。

第八条 项目实施由双方单位共同承担,合作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合作协议或捐赠协议文本要求,项目实行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所有项目经费都必须进入基金会账户,大型冠名项目由基金会将款项按进度划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基建账户,并支付工程进度款,同时由项目管理委员会参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协议文本要求,对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拨款由项目办公室或项目组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制定用款计划,经基金会相关部门审核后拨付项目实施单位,经费管理由基金会负责。

第四章 基金会募集捐赠鸣谢办法

第十三条 对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外币按捐赠时对应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下同)及以上者,享有校内实验室、会议室、教室、阅览室、活动室等基础设施的命名权。捐资额度达到单体预算投资25%的比例的,可享有该单体(楼宇、建筑物)的冠名权或命名权,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贡献奖”纪念牌。

第十四条 对捐资100万元及以上者,举行捐赠仪式,根据捐资额度不同可聘为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名誉理事,或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董事会董事、常务董事,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贡献奖”纪念牌。

第十五条 对捐资10万元及以上者,基金会为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及“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教育贡献奖”纪念牌。根据捐赠用途,还可以捐赠者名字命名相应捐赠项目。

第十六条 对捐资10000元及以上者,学校制作并为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和捐赠特别纪念册,收录捐赠者及捐赠具体情况,永久留存。

第十七条 对捐资1000元及以上者,学校为其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八条 对所有捐赠者,学校将制作年度捐赠纪念册,收录捐赠者及捐赠具体情况,在学校永久留存。同时,尊重捐赠者意愿,在校内外网站进行宣传。

第十九条 对大额捐赠者,资金使用用途和鸣谢办法由捐赠者与学校另行商定,达到广东省规定要求的,由基金会向省政府申请相关证书并办理相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于捐赠者,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除享有以上权利外,还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按规定组织实施所有接受捐赠的项目,实施事中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结束后,基金会应按时进行项目验收和结项,及时向捐赠者通报有关的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向捐赠单位或合作单位报送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以及项目完成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应接受主管单位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的审计监督,接受民政部指定专门机构的审计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定,并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批准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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